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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报须同时满足8个条件

作者:点击:1648 发布时间:2024-07-26

一、申报安排

全年开展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由各盟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分批次向自治区高新技术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认定办)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7月30日和9月30日。企业向所属盟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内蒙古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报须同时满足8个条件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 网上注册登记和申报

申报企业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登录。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要办理”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至自治区认定办。已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平台网址为:https://fuwu.most.gov.cn,申报企业需先进行注册并登录。已经有账号的,可以使用原18位信用代码账号登陆,具体操作方法请参阅《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见附件3)。

(二)材料提交和实质审查

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盟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由盟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检查,材料审查主要查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是否合规并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包括: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具体内容参考《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审查表》(由盟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填写并留存)。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开展核查。实地检查主要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企业是否存续并正常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等,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申报企业的10%。盟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须以正式文件推荐,将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光盘各一式三份,在批次截止时间前报送至自治区认定办。

自治区认定办对盟市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治区科技厅、税务局、财政厅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审查,并由自治区认定办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各盟市。

(三)专家评审和报备

自治区认定办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备案。对通过备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官网进行公告,由自治区认定办核发证书。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2)。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摘要及说明书;可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软件企业和以软件著作权作为主要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软件运行截图。知识产权多个权属人的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2)。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并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包括总体情况与4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4项指标包括①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帐;②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③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④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证明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研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科技人员名单、学历结构、工作岗位等情况材料。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1~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加盖企业公章)。

11.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1-10)、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以上材料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光盘(相关要求及编制要求见附件1)。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